去日本留学,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证人持有关学校的入学许可和身元保证书、纳税证明、身份证明等材料,通过当地的入国治理局向法务省,申请留学人员的"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",
即4-1-6(留学签证)居留资格证明书。经法务省和文部省审核,发给该证明书后,由日本保证人寄给申请人,申请人收到此证明书后必须6个月内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申请入境签证。这样,在向日本使馆申请签证时,就可免去日本保证人必须递交的材料(身元保证书和纳税证明),并能较快取得签证。
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,是法务省制订并以法务大臣的名义颁发的,主要有下列几项内容。
(1)申领人的编号、国籍和姓名;
(2)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前往就读学校(必须在指定学校学习);
(3)在留期间和有效期间;
(4)注明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,给予申请人以此种在留资格;
(5)申领人自收到此证明书之日到6个月以内,必须向日本驻所在国家的使馆申请入境签证,否则无效;
(6)此证明同依据证明书所申请的日本入境签证的效力是一致的;
(7)在入境口岸,必须将此证明书递交给入国审查官检查;
(8)在日本居留期间,如果要进行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,必须申请许可;
(9)此种在留活动终止时,应当申请必要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。